2007年,刘某入职了苏州一家公司,2019年查出患癌,公司给予24个月医疗期,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每月800多元,并仍为其缴纳社保。医疗期满后,刘某没有到单位上班,公司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患病一年后,被供职11年的公司解雇,法律援助律师帮助申请仲裁,女职工索要解约赔偿金等诉求获支持。公司又以合法解约不应赔偿为由起诉,案件经历一审、二审,法律援助律师全程免费代理,最终结局是否会改写,来看今日法援故事!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有一个员工不幸身患癌症,他的医疗期如何计算?A:第一,关于癌症员工是否当然享有24个月“特殊医疗期”的问题,目前全国层面并没有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但结合部分省出台地方性的政策,认为应该直接给予24个月医疗期,从人性化及合理化角度,律师仍建议单位直接给予24个月特殊医疗期;
首先,员工得了重病,单位肯定不能辞退员工,而应当允许员工启动医疗期。依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479号】: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小张入职A公司已满一年,从事行政工作,近日不幸被确诊为乳腺癌,小张不得不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于是向A公司请假。由于小张才入职一年,A公司应当给予小张多长时间的医疗期?医疗期满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解除,A公司应当给予小张哪些补偿?这些问题给A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什么是医疗期?
江苏地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作出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某单位职工王先生实际工作年限20年,在现单位已经工作了11年,2023年在医院被检出患结肠癌,现处于结肠癌晚期,需要长期病假到医院进行治疗。单位老板认为王先生不能为单位提供劳动,单位也不能长期养着他,试图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