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督促债务人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目前法律层面仅有《民事诉讼法》一条规定,其他均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性规范,总体上较为原则,实践中,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性质、基数和期间的确定以及在破产债权中的顺位问题,均有较大争议,各地法院的处理也不尽相同。
但在执行实践中,由于执行到位率不高,往往不涉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执行,所以,有些申请执行人,甚至执行法官对此条法律规定没有很好地去分析、理解,导致在执行少数被执行人有能力支付全额执行款的案件时,对迟延履行利息的不重视,从而受害到债权人合法权益。
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督促债务人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目前法律层面仅有《民事诉讼法》一条规定,其他均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性规范,总体上较为原则,实践中,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性质、基数和期间的确定以及在破产债权中的顺位问题,均有较大争议,各地法院的处理也不尽相同。
由于何谓一般债务利息、何谓确定的金钱债务,没有明确的立法界定,尚未形成逻辑自洽的完善体系,在判决承担自某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某利率计算的违约金或违约损失的案件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金额,依然存在较多争议,需要予以明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