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国家的土地政策时,我们站在一个历史的分水岭上,眺望着未来社会发展的种种可能。近年来,关于全国土地是否可以自由买卖、实行永久产权的讨论愈发热烈。这一建议触及了中国土地制度的根基,其背后蕴含的经济、法律、社会乃至哲学层面的考量,值得我们深入分析与反思。
作者简介: 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知名土地拆迁律师,专攻土地拆迁领域,专业为被征地、拆迁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护权利,坚持“稳打稳扎、勇于开拓、恪尽职守”的办案办案思路和利用多种力量集中维权的原则,曾承办武汉天兴洲公铁两用长江大桥及其引线工程占地纠纷案件、大西铁占地
编者按:日前,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将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这条法律,并无相应的法规细则作附加补充。
经常在网上看到有人要求得到法律规定以外的利益,要求不缴费得到养老金,少缴费多得养老金 。认为自己的土地、宅基地是农民私人所有,国家宪法规定变成了集体所有,就是对于农民私有财产的侵犯,应该属于农民私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