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只有极个别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这么做。然而,这对于现代社会是不适用的,在现在社会看来,每个人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自己的责任,只有极特殊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连带的责任。
执行实务中,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的房屋登记在债务人子女名下,但法院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认定房屋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财产,其子女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纠正几个观念。1、父债子偿,这种在法律规则中不存在。即便发生,继承人,也只会在继承的范围内担责。——但是,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就可以脱手了。2、夫妻一方的欠债,除非特殊情况,否则,不会成为共债。共债的标准现在越来越严格了,常见的共债需要共同签字、实际使用、用于家庭经营等等。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某甲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反映上述房产虽然由其父刘某出资购买,但债务发生在出资购买之后,且上述房产目前登记在自己名下,请求撤销查封及拍卖裁定书,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