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补发工资应当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是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计税,还是在实际发放当期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税?我们来看看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中对补发工资问题的答复。问题1:7月份补发了19年半年的工资,在计算个税时补发的工资应该计算进去吗?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补发以前工资的情况,比如受疫情影响,在家办公时财务人员未到公司办理工资发放导致工资延迟发放,企业也可能资金出现周转特殊情况,或是老板要求分开发放工资,那么补发工资应当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劳动者经过“一裁二审”流程,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终于赢了官司,喜极而泣。但是发现收到公司打过来补发的工资似乎跟判决书不一样,少了不少钱。公司说工资需要代扣代缴个税,扣的部分是个税。个税?判决书只说支付工资差额****元,没说要扣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