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律文书中是否需要具体阐述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很多当事人可能遇到过这样的判决,法官的认定事实,明显不符合常理,比如认定借款纠纷时,交付的是现金,虽然有20万,但是法官认为,农村家庭了存放20万现金是合理的,符合地区交易习惯,由此,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
近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叶某诉刘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叶某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摩托车,在湖北建始县境内209国道转弯时,与刘某驾驶的直行的小型客车碰撞,叶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叶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
「问题的提出」提交了同案判例,但是法官不采纳,如何应对?「法律解答」基本逻辑错了。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在人民法院案例库还有没有运行前,法官并非必须参照相同的案例作出相似的判决,而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实施后,法官在作出判决前必须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能否参照适用仍需取决于案件的争议焦点。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应该通过相应的证据来予以证明,如果没有证据加以证实,那么很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但是如果自己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判决书中却没有罗列,也没有说明,甚至于对于一些关键证据的采纳与否,也没有给出事实理由,这样的判决是否有问题呢?
01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包括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证据本身必须是真实存在,不能伪造、变造;二是证据所反映或记录的事实是真实的,不能是虚假的或伪造的。02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保存、提交和质证等环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