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对国有企业等重点领域腐败的深入整治,涉及国企领导干部违规决策、失职失责等问题的相关刑法罪名在实践中得以更多认定,其中就有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实践中,精准适用该罪名,需准确辨析该罪名的主观方面、严重不负责任、因果关系等要件。
在我国刑法483个罪名中,其中可以适用于国企人员的就有100多个,很多国企人员只知道受贿、贪污、挪用等常见罪名,至多再了解到私分国有资产,对那些绝大多数隐藏在刑法中的罪名不得而知,不明就里的陷入“法网”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最容易让国有企业人员忽视的罪名就是失职罪。
我是从农村出来的,想结合自己家情况,谈谈我们是否失职,和专家是否是专家的问题。01 失职的含义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农民的本职工作是什么,服务的单位是什么,谁给农民发工资?
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业,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二十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第8条第三款规定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