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接触到子女顶替父辈工作的档案,检索了一下有关方面的政策,还真能找到相关的支持政策,在建国初期,劳动部曾经颁布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其中第六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是这样描述的“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从字面上来看,条款只适用于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后来随着时间的变化及社会原因,国家放宽了这项条件限制,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就业制度,成为国家对于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特殊福利延续下。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下岗职工档案里,没有招工登记表和招工调配令,也是可以办理退休的。如果是女性下岗职工参保者,档案里没有招工调配令或招工登记表,但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也是可以按职工身份办理退休的。
看到网上有人询问:退休手续要办理了,发现招工表不在档案里,要怎么办?其实在我们山东省,对于199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来说,这应该不算什么事情,因为你的缴费记录都可以从社保局查询到,对退休没有什么影响,可以不去找寻这个招工表了。
谁都不曾想到,当年随手填写的一份招工登记表,竟然能决定着大家的退休时间及真实年龄,按照现行的退休政策,退休时的年龄参照的出生日期不是按照身份证上记载为准,而是原始档案记载为依据的,当年不严谨的书写在当下会让几家欢喜几家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