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丁琼 何元芫 见习记者 蒋文娟)很多人认为,村里的房子和土地都是自己用的,自己有权利进行自由买卖,实则不然。近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外村人购买本村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很多朋友认为,村里的房子和土地都是自己用的,那么自己也有权利进行自由买卖,其实这种认识是存在错误的,因为农村宅基地非常特殊,跟一般的市场化的商品房不同,有很多限制。近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外村人购买本村人农村房屋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刘某是北京市顺义区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块宅基地,1995年将宅基地房屋及所有设施卖给外来户魏某,双方在村委会的同意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魏某取得老房子后重新扩建装修,并搬进去实际居住至今,女儿的户口也已经转到了该处。
首先要弄清楚一个问题,农村宅基地归谁?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只有本村户口的村民才有资格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在本村村民间相互转让,城镇户口和外村人是不能购买本村宅基地的,私下签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