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类型案件中,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钱,首先其作为原告需要证明借款事实上存在。关于原告仅仅凭借借条起诉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如下:“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获悉,在大兴法院此前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出借人认为,只要手握借款人本人给自己出具的借条等凭证就没有问题,于是选择当场取现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甚至是以手中现有的现金交付借款,后又诉到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
近日,张女士咨询,胡某向其借款5万元,当时是以现金交付胡某,胡某向张女士出具了借条。现借款到期,张女士要求胡某归还借款,但胡某却说不存在借款的事实,其虽然向张女士出具借条,但是张女士并未实际向其支付借款,由此,张女士提出问题,只有借条,没有转款凭证,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打赢官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