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9日,曹某入职某环保公司,从事普工工作。同年5月8日,因在工作时不慎从平板车上摔下,导致脚踝骨折。2022年5月18日,公司为曹某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2022年6月17日,公司以曹某曾患有癌症,无法胜任工作为由,通知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关系。
不能胜任工作不等于可直接开除。为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苏州市人社局精心打造“仲裁小课堂”,以生动形象的案例作为切入点,由仲裁员评析讲解,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加深入地了解劳动法律法规,预防劳动人事争议发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还在医疗期内的,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在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