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采暖季即将来临,根据《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如需办理停暖用户请于2021年10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热用户,视为采暖期正常供暖,须全额缴纳采暖费用。
今天,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020-2021年采暖季延长供暖的通知》,全文如下。为确保低温天气、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群众用热需求,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除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按有关规定供暖时间外,其他法定3月15日停暖的地方供暖时间统一延长至3月31日24时。
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邯郸市城镇集中供暖协调办公室《关于2019—2020年度采暖季延期供热的通知》的通知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生保障工作,满足居民居家防疫期间供热需求,涉县根据邯郸市城镇集中供暖协调办公室《关于2019年—2020年度采暖季延期供热的通知》决定,2019—2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通知延长供暖时间应对降温天气切实保障群众居家温暖舒适全省法定3月15日停暖的地区原则上延长至4月初,供暖期间室温标准和服务质量不降低,各供热企业不得另外向群众收取采暖费用日前,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