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4月,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刘某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书》,主要约定合同中所融资租赁车辆系由刘某自行选定,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刘某需求以“融资租赁”之经营模式履行合同,该合同同时规定了案涉车辆三年的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2020年10月,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70000元购买李某名下小汽车后,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将该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李某按期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