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西安市公安机关依法惩治涉疫违法活动,查处了一批涉疫违法案件,现通报如下:一、禹某寻衅滋事案。2022年1月2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禹某在名为“西安馒头协会”微信群内,使用侮辱性语言发表数条不当言论。
来源:i都江堰教育情况通报2024年10月26日,网传都江堰市聚源高中教师在私聊微信群内发表不当言论的相关视频引发关注,都江堰市教育局高度重视,迅速会同相关部门展开调查核实,现将初步调查结果通报如下。一、网传“部分教师在私聊微信群内发表针对已毕业女学生的不当言论”情况属实。
来源:【河南法制报】日常生活中,我们在与他人相处时,难免会有磕磕碰碰,出现一些问题,从而引发纠纷。怎样合理合法解决这些问题,化解纠纷至关重要,我们应进行充分沟通,通过合法渠道、正确行为解决问题,切勿因不当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最终承担法律责任。
在微信群里“畅所欲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法院查明,刘某和段某皆为A公司的投资人,二人共同加入了一个名为“A公司投资者”的微信群。2021年10月的一天,段某在群里连续对刘某发了多条侮辱、谩骂的信息。
新京报讯 据花溪区统计局消息,2023年2月22日,网上发布一则关于“贵阳某公职人员相亲失败后在微信聊天中有不当言论”的消息,涉及我单位一名工作人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对该消息进行调查核实。经查,网上消息所涉人员系我局一名工作人员,对该工作人员不当言论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
如今,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联络沟通的重要工具,侮辱、诽谤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也从现实空间延伸到微信网络空间。有些人利用微信等社交平台辱骂他人甚至发表不实不当言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近日,蓬莱法院就办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