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原法作为单行法规定本条、明示物权纠纷解决方式似无不妥,但原法编纂为民法典的一编之后,唯独本编规定物权纠纷解决方式,而其他各编均未设类似的规定,就有可议之处。
按语:民法典物权编的理解与适用,须特别注意一个问题,即中国物权立法体系与物权理论体系存在差异。鉴于中国民法典编纂体例,物权定义、物的定义、物权法定原则及关于征收、征用补偿原则,这些物权法基础性条文,被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的民事权利章。
今年5月是全国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做好民法典宣传、阐释及普及工作,意义重大。嘉定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法宝在线》推出特别策划《“典亮生活,伴民同行”——民法典宣传月系列直播访谈》,用身边人说身边事,以案普法解读民法典。本期节目特别关注民法典中物权编的相关内容。
第四百五十九条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