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据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3月16日发布,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葛某持无人签名的合作协议,主张其与被告叶某和王某系合伙承包工程,诉请要求确认其与被告王某、叶某二人存在合伙关系,并要求两被告返还其垫付的资金、按50%的比例分配利润。
9月17日开始,微信率先有所动作,不少用户亲测,在微信中已可点击外链实现跳转。9月18日,有苹果手机用户打开淘宝App,对某商品采用复制链接方式微信后,微信提示“该网页可能不是由微信提供,微信无法确保内容的安全性,如果要继续访问,请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随后用户点击“继续访问”,便可直接进入淘宝页面。
【裁判要旨】当事人应对其主张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一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虽非原始载体,但对方未提供反证证明其不真实,且聊天记录内容与案件事实相关,法院可采纳该证据。举证责任应由对聊天记录内容有异议的一方承担,若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房主曾先生委托某房产公司出售房屋,中介人员带有购房意向的李先生看房、磋商后,李先生嫌中介费太贵,找了另一家房产中介完成了与曾先生的房屋交易行为。某房产公司认为李先生的行为是明显的跳单,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