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虽非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诚信原则,仍然产生了协力、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其性质及强度,超过一般侵权行为法上的注意义务,而与契约关系较为接近。
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进行接触磋商时,相互之间已经建立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基于诚信原则,相互之间产生了协力、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其性质及强度,超过一般侵权行为法上的注意义务,而与契约关系较为接近。
按照法律演变及修订的顺序,整理如下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本文探讨的是无效合同的一般性处理规则,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2条至第36条所确定的规则,不包括诸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等特别规则。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发生与他人进行交易谈判的事情,可以说,这是订立合同不可缺少的前奏。那么,在与他人磋商合同的过程中,你有没有遇到言而无信的人,你可能因为对方的承诺付出了时间、金钱,甚至还可能为接下来合同的签订履行提前做好了准备。
本文探讨的是无效合同的一般性处理规则,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2条至第36条所确定的规则,不包括诸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等特别规则。
来源:山东高法 案情简介李某原为济南某家居用品公司的设计师。2024年6月25日,李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得知济南某建筑公司有全屋定制产品设计师的岗位空缺,并前往参加了面试。次日,该公司的人事部门通过招聘平台通知李某面试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