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既是过去的经验,也是现在的尺子,对于推进法律统一适用、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好发挥案例作用,营造选好、用好案例的浓厚氛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开设“精品案例”专栏,由省高院研究室联合各中院,选取典型性和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予以刊载,以期分享司法智慧、提供实务参考,努力把“公正与效率”落到实处,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预告登记是指在正式抵押登记暂时无法设立时,当事人为确保将来能取得抵押权而办理的一种特殊登记。长久以来,关于当事人仅凭“抵押预告登记”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存在极大争议,但随着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抵押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权及适用情形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3月14日,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消息,为满足广大购买商品房业主在尚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时的融资贷款需求,拓宽银行抵押类别,促进消费提档升级和经济转型发展,该中心决定对已网签备案但未办理产权证的新建商品房,可以开展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办理预抵押登记。
通常商品房按揭贷款时,因购房者尚无房屋所有权,银行会要求购房者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所谓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在房屋不具备法定物权形式时,不能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为了保全将来物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的临时性登记行为。只有当条件成就,办理抵押登记后,才会产生优先受偿的抵押效力。
近日,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消息,为满足广大购买商品房业主在尚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时的融资贷款需求,拓宽银行抵押类别,促进消费提档升级和经济转型发展,该中心决定对已网签备案但未办理产权证的新建商品房,可以开展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办理预抵押登记。
问题的提出:金融机构在开展按揭房贷款业务时,对于担保方式,通常采取的是开发商阶段性担保+房产抵押的方式,也就是说,在房屋具备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前,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方式主要为开发商的保证担保,此阶段下金融机构对房屋所进行的抵押登记在法律上叫预抵押登记,与正式抵押登记存在差别。
3月15日,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消息,为满足广大购买商品房业主在尚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时的融资贷款需求,拓宽银行抵押类别,促进消费提档升级和经济转型发展,该中心对已网签备案但未办理产权证的新建商品房开展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办理预抵押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