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参保者们都知道,是以参保者最初参加工作时间为准进行认定的。但在很多参保者的认知中,却存在着一个误区。这个误区就是,很多参保者认为,档案中,只要是有记载本人参加工作时间的档案资料,就可以作为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
我认为,所谓视同缴费年限,它肯定是没有实际缴费的。大家知道,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先行一步的,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方法其实也很简单,这就是:以参保人员的人事档案为基本载体,以国家政策规定为根本依据,即以职工人事档案记载的,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可以认定的连续工龄,置换成在新的机制与制度条件下的视同缴费年限即可了。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视同缴费年限定义: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自国务院发布国发〔2015〕2号展开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人社部发〔2015〕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和人社部规〔2017〕1号,结合劳社部发〔2001〕13号,形成了改革前后国家层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体系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