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编辑您好!我是一名公司的项目经理,在职期间先后负责两个项目的招商业务。第二个项目招商期间,由于我本人的工作失误导致双方公司产生纠纷,因此我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发放第一个项目的风险质保金,也就是奖金提成。
对于体制内的工作而言,其收入一般都是比较固定的,因为体制内的工作计算方式就是相对固定,每个人可以拿到多少工资都是按照严格的政策要求计算出来的,而对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来说,两者虽然计算的方式存在着不同,但是稳定性都是相似的,那么,对于事业编制在职人员来说,如果地方单位长期不发放绩效工资,算不算违法行为呢?
部分的绩效奖励(或者工资),以职工是否在岗(在职)为条件,按年度在年终时集中发放的这种年终奖励发放模式,在遇到职工因为意外原因而离职时该如何处理,是十分考验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一道必答题。日前,承德市两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这样一起案件,给出具有代表性的一种答案。
即便员工已离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追索扣回规定也同样适用。据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报道,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则判决显示,某银行一支行副行长因绩效薪酬延迟支付,每月到手工资仅几百元,准备外出打工补贴家用,却被单位以旷工15天为由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