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政:KTV和饭店不允许自带酒水、饮料等符合规定吗?依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用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近日,有网友称在成都锦江区一餐厅就餐时被收取100元“开瓶费”引起网友热议顾客自带酒水被收取100元“开瓶费”5月15日晚一网友发布视频显示他在一家餐厅就餐时因100元“开瓶费”与工作人员起了争执视频中餐厅工作人员解释该网友就餐时自己带了酒而没有消费店里的酒水因此要收取100元“
前言在餐厅就餐时,有些顾客对某种品牌或者类型的酒水有特殊的偏好,而餐厅的酒水菜单可能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也有一些顾客觉得餐厅的酒水价格过高。这就导致了,一些客户在去餐厅就餐时,选择自带酒水。近日四川成都,就发生一起因顾客自带酒水,餐厅收取服务费而引发的矛盾。
马上又到了3月15日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日了,作为消费者,我们在日常消费中可能会遇到一些不合理的消费问题或者是商家的霸王条款,最常见的一个霸王条款想必就是去餐厅、酒吧、KTV等场所,商家禁止带酒水入内的规定。
我80多岁的老奶奶,和我的闺蜜约好了晚上一起去喝酒。我们俩每周都会见面,这是我们最喜欢的活动之一。正当我们聊得高兴的时候,一位店员走过来,看到我自带的名酒瓶,直接拿走了,说这个是不允许在酒吧内自带酒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