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十九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等级制度。从低到高,它依次排列了十九个军衔等级,包括列兵、上等兵、下士、中士、二级上士、一级上士、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少尉、中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将、中将和上将。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同年9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自此一个完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新军衔制度诞生。
为了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加强军队的指挥和管理,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根据宪法,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作如下决定:一、士兵军衔是表明士兵身份、区分士兵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士兵的地位和荣誉。
1988年我军实行新军衔制时,由于和1955—1965年首次军衔制时期所处历史环境不同,国防领导体制、军队体制编制有了较大的变化,高级将领的经历也有很大不同,因此新军衔制的衔级设置较为简化,规格也相对降低,不设大元帅、元帅、大将和大尉等衔,以一级上将封顶,将官设四级: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