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办几件劳动争议案件,其中一件正在劳动仲裁阶段,另外两件分别在一审与二审中,三件案件都有主张加班费的诉求,小田的劳动维权案件异常艰难,他涉及的加班时间是自2006年3月入职至2015年底有加班,其后他所在的用人单位因业务缩减,上班时间已符合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很少安排加班,即使有安排都有安排补休等。
在单位工作期间,正常时间内工作任务,难以完成时就需要延长时间或休息日安排加班,加班依照法律规定通常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当因加班工资的数额和支付方面,与单位发生争议纠纷,协商不成采用法律途径维权,作为员工需要对加班事实提供证据,为何打官司员工方时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