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明确在前期试点取得积极效果的基础上,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全面数
本市已于近期试点上线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机动车和二手车业务功能,以机动车为例,试点机动车企业对外零售机动车时,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供其办理车辆转移登记使用。票样如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怎么操作吧!
近一段时间,为促进汽车消费和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明确和延续了汽车相关税收政策。
为促进汽车消费,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为促进汽车消费,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为促进汽车消费和产业发展,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了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调整为减按0.5%征收
本市已于近期试点上线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机动车和二手车业务功能,以机动车为例,试点机动车企业对外销售机动车但未到最终零售环节时,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机动车特定业务发票啦。票样如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怎么操作吧!01操作流程前置条件:纳税人需归类为机动车企业。
2022年7月5日,国务院下发《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件,文件中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