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还钱,天经地义,但这不等于必须支付利息,而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与被告某借款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在李大贺律师的全程指导下,针对借款方面的问题,按照李大贺律师代拟的答辩状作出答辩,主要内容为:被告在2019年4月19日这一天根本没有到过武汉,也根本没有与某某银行武汉分行的工作人员有过接触,借款合同签约行为发生的空间条件、时间条件、行为条件、行为主体均不具备、不存在。
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为表兄弟关系,周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时,被告知其不符合贷款资格,后周某找到其表弟吴某,请求吴某向银行贷款,吴某碍于亲情,便以自己名义向银行贷款40万元,贷款到账后,吴某将该款打入周某账户。
工作笔记:昨天朋友咨询借款合同的相关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帮朋友起草了一份借款合同。甲方:XXX 身份证号:乙方:XXX 身份证号:XXX 身份证号: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