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了特别的保护措施,以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不过,记者日前了解到,此前,在广州市总工会发布的一批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女职工杨女士在怀孕后就差点被解除劳动关系。
新京报讯(记者叶红梅)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其中提到,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女职工特别是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我国法律法规从各个层面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享受生育假期和生育保险待遇,产前检查、产假及哺乳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不得因“三期”而克扣工资,不得安排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不得因三期女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等。
在如今职场环境中,女性员工尤其是怀孕女性员工的权益保护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近期,有企业咨询:新入职的女性员工在试用期内各项考核指标均未达标,但该员工已经怀孕,公司是否可以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问题比较常见,也是经常困扰企业的一件头疼事。首先,法律依据与适用情形。
来源:【贵州广播电视台-动静新闻】女职工劳动保护知识问答如果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怀孕、生育、哺乳期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只要女职工没有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烟台融媒1月22日讯(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郝露)近日,市民曲女士致电“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表示自己的劳动合同快到期了,但自己怀孕了,担心单位以此为由结束录用,咨询哪些劳动者在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网友“乐悠悠”:您好,我刚刚查出怀孕了,想问问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可以享受哪些劳动保护?“乐悠悠”您好!首先恭喜您成为了一名准妈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本文汇总的25类假期如下,大家可以划到自己感兴趣的部分查看:1. 休息日 2. 法定节假日 3. 部分节假日 4. 事假 5. 病假 6. 婚假 7. 产假 8. 产前假 9. 护理假 10. 孕期产前检查假 11. 哺乳假 12. 痛经假 13. 保胎假 14.节育假 15. 丧假 16. 年休假 17. 工伤假 18. 探亲假 19. 路程假 20. 社会活动假 21. 丰收节 22. 经营性放假 23. 甲类传染病假 24. 独生子女护理假 25. 育儿假。
女职工“三期”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孕期是指:1从怀孕后一直到产前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