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在涉及借名买房关系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依据物权公示原则和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审查案外人是否为不动产登记的产权人,以及其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为实际权利人。
文:叶礼辉【裁判要旨】1.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内容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2.借名买房人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其对房屋享有的权利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案例】某1号楼1902室登记权利人为陶某。
借名买房人能否排除出名人的金钱债权人针对房屋申请的强制执行,是执行异议之诉理论与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在债权竞存的视角下,借名人对房屋并不享有物权期待权,并且其权利因未经登记而不得对抗出名人的执行债权人,故原则上借名人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出名人的金钱债权人对房屋申请的强制执行,但对于借名人的基本生存居住权利则应特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