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务中,常常可见案件再审的情形,多数情况下仍为当事人对于判决不服,故提出再审申请,但仍存在一些法院院长对于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判决在经历一定程序后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下面让我们根据案例来深入理解法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以及其他再审情形的相关事项。
作者:郭勇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同济大学经济法治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入选全国民事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库、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人才库。在《学习与探索》《人民检察》《中国检察官》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0余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