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法适用与法律思维方法一、法律思维方法概述思维是指人脑对思维的对象所产生的概括性反映,它是一种与语言有关的理性认识过程。(注:参见吴俊明:《法律思维:和谐社会建构的法律观念保障》,载《理论建设》,2009(4)。
民法与刑法的关系是值得探讨的重要话题,捋清两者的关系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在《民法对刑法的影响与刑法对民法的回应》一文中,基于法秩序的统一原理,讨论民法与刑法之间前置法和后置法的关系,阐释刑法对民法的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强调在民法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同时也应当关注刑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原标题:浅议民法思维和刑法思维的异和同□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代著名法学家杨兆龙先生早在20世纪40年代《法学界的贫乏》一文中就指出,当时的法学界搞民法的人不懂刑法,搞程序法的人不懂实体法,过分专一而不通融。此种流弊,迄今未绝。这已经影响到了我们对实务问题的解决。
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万法之母”,也可称之为“母法”。而刑法是根据宪法,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社会体系正常运行的专业法,也可称“子法”。而民法典相当于是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本百科全书,其中包含了各种各类的民事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
在分析刑法问题时,必须要做体系性思考,顾及民法立场,这一点在财产犯罪中表现得最为典型。另一方面,也不可否认,对于大量案件的处理而言,民法对于行为性质是何态度确实会影响犯罪之有无,民事上不符合侵权或者违约的成立条件,或者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形,不可能成立犯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