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的20年,康迪从最基础的下饺工做起,历经37次岗位变动最终升任营运优化部副经理职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但不能因此否定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只要调岗行为必要、合理、正当就是合法的、允许的。
在职场中调岗是常有的事,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应服从安排,但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任意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面对此情形,该怎么办?近日,简阳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纠纷。小李是某公司的车间主任,某天公司在未与小李沟通的情况下,直接免除小李职务并将岗位调整为车间车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