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友情提示点击上面“网信比如”可关注哟~导 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第一,根据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认定违法建设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2009年12月3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建房,可以说是农村老百姓一生之中最大的事情。它不仅仅是一个居住空间的构建,更是家庭梦想、生活希望以及世代传承的象征。但是房子也不是随便就能建的,这里面涉及到的东西非常多,首先你要有宅基地,其次你要有建房许可,这两个东西必不可少。
在日常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不论是在报送的文字材料中,还是在日常的工作交流中,经常会出现“违章建筑、违法建筑、违法建设”等词语混用的情况,也有不少同志会对“市域、市区、规划区、建成区”等相关术语的的概念理解不准确,更有不少同志对违法建设行政执法的责任划分、主要对象产生混淆,不同程度影响到了违建治理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