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1212房间在酒店的十二楼,酒店房间里,除了通向走廊的房门外,只有飘窗上的一个窗户可以向外打开,老王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十二楼与地面的高度,被告在踢门时,小黄正在卫生间里,房间里的老王为一人独处,老王听到踢门声,可以选择开门质问,可以选择用手机报警,可以选择向酒店投诉或用其他方式解决,但老王与小黄深夜在酒店房间的行为是不道德、不正当的行为,是受到道德谴责的行为,被人发现后要承担受到社会谴责的风险,这种风险从小黄、老王进入房间时已经存在,并不是因为被告踢门的行为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