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分包单位无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时,总承包方具有法定先行清偿义务,总承包方清偿后,可依法进行追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据12月23日《工人日报》报道,日前,新疆和硕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某建筑集团公司承建一项目后,分包给了另一建设公司,后者在工程结束后未向雇佣的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遂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集团公司以总承包单位身份支付剩余工资,仲裁结果支持了该诉求。
案情简介2022年8月份,杜某、齐某等四人开始在开封某工地做楼梯踏步粉刷工作,该项目负责人为杨某。施工结束后,2023年9月20日,杨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将下欠劳务费明细发送杜某、齐某等四人。经核算,下欠四人工资款共计47800元。
房地产承载着一座城市的繁荣,无数农民工用双手一砖一瓦地堆砌成高楼大厦。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农民工们却遭遇了“讨薪难”问题。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案情某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系被告A公司,被告邵某某承包了该项目中的粉刷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