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当事人应对其主张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一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虽非原始载体,但对方未提供反证证明其不真实,且聊天记录内容与案件事实相关,法院可采纳该证据。举证责任应由对聊天记录内容有异议的一方承担,若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现在不是一定要你讲,但你所讲的都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电视剧迷应该对这句对白不陌生。但如果这些话是在微信上说,能不能成为证据呢?究竟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7月8日,佛山中院进行了普法,建议市民群众在打官司时,如果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当证据,要注意好这些要点!
本文作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最高法院2022年4月之后做出的6个生效裁判,并从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民事判决展开,对最高法院关于“无原件的微信聊天记录”作证据的6个裁判要点进行梳理,供读者朋友参考。
法治日报 大爷为改运花上万元购买水晶球仍倒霉,其微信聊天记录有部分删除,还能当证据吗?交往数年后女友另嫁他人,提交上千页微信聊天记录索要转账款项,该如何认定?昔日好友垫付5万元律师费,对方回复表情包,要怎么解读?
微信,已成为我们日常交流的重要工具之一,许多借款、交易等行为也都会发生在微信聊天中。那么,问题来了!微信作为当下最常用的通讯工具之一,其中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是否能作为证据受法律认可,被法院采用呢?对此,广州越秀法院法官杨斯淼给出了解答。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QQ等即时聊天软件在民众中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应用,日常生活中通过微信红包、钱包功能进行转账、交易、借贷等情况时有发生。但是在碰到纠纷、对簿公堂时,微信、QQ等软件的聊天记录如果被作为证据来提交,如何才能更易被采信?
吕律师:我是广州某外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去年年底,我曾借给公司另一名外籍同事5万元人民币。近期,我与该名同事因借贷问题产生纠纷,对方以双方未签订纸质借款协议为由,拒绝还款。目前,我有微信聊天记录、语音记录和转账记录等能证明我与其之间存在借贷往来。
核心结论速览✅ 电子证据的“生死线”✅ 3步打造“铁证链”(附操作模板)+取证工具箱✅ 2025年血泪案例拆解❌ 三大致命误区一、法律定性:电子证据的“生死线”⚖️ 核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66条: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