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原因是企业关停期间,没有按时回厂报到,车间领导按旷工已达30天以上为由,对本人作出除名处理。这时候企业已经改制,以前的劳资科更名为人力资源部,部长是技校时的同学,十分热情,并安排人查找档案,让人意外的是档案室没有我的个人档案。
其实买断工龄的职工与被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的职工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劳资双方自此再无干系,其身份都是灵活就业人员。不同之处是买断工龄的个人档案没有统一的存放部门,被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的个人档案有指定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但参保者在查询个人档案时,只能是有目标的进行查询。也就是说,参保者在查询自己的档案时,首先必须明确自己想要查询什么内容,然后由档案寄存处的工作人员或者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参保者提出的查询内容,帮助参保者查看参保者要查询的内容。
其实不然,除名和开除是有很大区别,开除是一种行政行为,除名是一种纪律行为,比如有的人是因为旷工超过一定天数,这是违反单位纪律,用人单位予以除名,就相当于现在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从在职职工名单上除去,是根据用人单位内部制度来进行处罚的一种方式。
因为按规定,只要参保者的离职,没被用人单位做除名或开除处理,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就可以认定。但参保者所在的单位,必须是国企或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的单位,且参保者还必须有当地社保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工作年限,且参保者档案里必须有参保者最初参加工作时的招工调配令或招工登记表,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才能被认定。
1984年就已经正式的参加工作,并且也是属于国有企业单位的,正式在编员工,通过正规招考进入这一类的单位,拥有相应的招工表,并且在84年以后,每一年也都是有相关的人事档案,相关的工资变动表,由于个人原因,最终导致在1998年的时候被所在的工作单位开除,那么这种情况下,将来在办理退休的过程中,还能不能够认定我的视同缴费年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