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看到了一个新闻,说在广东茂名袭警案中,辅警在被歹徒持刀追击的情况下,躲进警车自保。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渎职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大章节,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2013年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虽然《刑法》中规定的渎职罪明确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此做了扩张,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第九章规定了渎职罪,该罪的一大特点是,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并存且具有因果关系,才能够认定。例如《刑法》第397条第1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