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身体权纠纷等残疾等级的确定均适用该标准,意义重大,如今该标准发布征求意见稿,针对近几年司法鉴定实践中的问题,进一步优化、细化、补充了一些具体残情,下面针对部分常用条款分析其中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