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物皆有始终,周而复始”,企业运作亦是如此,有的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面临退出市场,破产则作为企业退出市场经营的一种方式,其社会意义在于及时淘汰落后的企业,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原标题: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与清算程序的适用比较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王欣新个人作为破产主体具有不同于企业的特殊性,这就使个人破产的“重整”与企业破产的“重整”在诸多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甚至难以再简单地用“重整”概念加以概括。
□陈华谋(常德市正浩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众所周知,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和清算,这三种程序的启动分别对应了不同的主体,程序之间依法可进行相互转换,如清算转重整、清算转和解、和解转重整、重整转清算、重整转和解。本文旨在探讨重整转清算的程序转换。
通过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查询,目前大A共17家ST公司正在推进破产重整,摆脱困境,名单如下:002309 ST 中利、 300506 ST名家、 600165 ST宁科、 300209 ST有树、 600715 ST文投、000656 ST金科、600375 ST 中南、002336 ST人乐、002310 ST 东园、10 603363 ST 傲农、002251 ST 步高、 002310 ST 东园、600375 ST 汉马、002217 ST合泰、 002325 ST 洪涛、 300108 ST 吉药、 002052 ST 同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