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岩律师这是我整理的第16篇判例一、裁判观点1、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与主合同义务(付款)不具有对等性,不得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2、同时履行抗辩或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求双方所附义务具有对等性。否则违背公平原则、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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