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不然,除名和开除是有很大区别,开除是一种行政行为,除名是一种纪律行为,比如有的人是因为旷工超过一定天数,这是违反单位纪律,用人单位予以除名,就相当于现在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从在职职工名单上除去,是根据用人单位内部制度来进行处罚的一种方式。
相同之处是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劳资双方自此再无干系,其身份都是灵活就业人员。职工被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后,已经不是在册职工,个人档案在单位超过时效期,会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给社会就业局保存,其目的是方便这部分人再就业。
主要原因是企业关停期间,没有按时回厂报到,车间领导按旷工已达30天以上为由,对本人作出除名处理。这时候企业已经改制,以前的劳资科更名为人力资源部,部长是技校时的同学,十分热情,并安排人查找档案,让人意外的是档案室没有我的个人档案。
现在单位的除名与自动离职对于退休没有任何影响,但在计划经济的年代,除名与自动离职对个人的影响就非常之大了,在没有建立统账结合养老制度之前的计划经济年代,你的工资,养老金都是由所在地劳动局审批,单位负责发放,如果被单位除名,根据国家政策,那么就预示着你的工资退休金也终止发放,之前的工龄也会被“清零”,后期退休时,统账结合之前的工龄不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因为按规定,只要参保者的离职,没被用人单位做除名或开除处理,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就可以认定。但参保者所在的单位,必须是国企或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的单位,且参保者还必须有当地社保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工作年限,且参保者档案里必须有参保者最初参加工作时的招工调配令或招工登记表,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才能被认定。
原档缺失对于要退休人员来说是个很严重的问题,也是办理退休时最费时费力的一个事情,一旦不能完善手续,那么就预示着退休人会减少大部分退休待遇,更甚着会延长缴费年限。首先,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必须有原始档案作为依据,才能被认定。如果你的视同缴费年限不被认可,很肯有以下几种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