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界、经济学界,甚至部分史学界,都弥漫着一种对英国《大宪章》的崇拜,以为《大宪章》的出现,决定了之后八百年英国自由主义制度乃至社会发展的走向,《大宪章》确立的制度原则为英国甚至美国的崛起奠定了根基。
《大宪章》的签订不是偶然的,这部由拉丁文写出的法律文献实际上是由英格兰金雀花王朝的头两任国王亨利和理查大肆征伐造成的国库亏空,导致现任国王约翰向贵族多次征税所造成的结果,但是约翰本人在任上对外战争连续失利实际上是这部宪章孕育而生的直接原因。
所谓“王在法下”,简而言之就算国王也要受到法律约束,犯法之后也要受到法律惩处。按照西方历史描述,“王在法下”始于中世纪的英国大宪章,1215年金雀花王朝国王约翰王被迫签署了《自由大宪章》,将“王权”限制在了法律之下。毫无疑问,“王在法下”是正确的,权力就该被关在笼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