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玫是一家副食品企业的质检员。下周,她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HR给她发了邮件,说是公司决定继续与他续签3年,同时小玫将升任为质检部主管。按公司规章,新上任的中层以上人员有3个月的试用期。小玫当年入职时已经有过3个月试用期,虽说升了职,但怎么又来试用期了?
黄某是A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黄某与A公司共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于2020年6月1日签订,合同期限为一年,同时约定“甲方双方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终止或自动续签合同,若乙方有异议,需要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
临近年底,又到了很多人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许多疑问随之而来:续签合同可以再约定试用期吗?若单位不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如果劳动者还在医疗期内,合同是否能得到顺延……关于这些问题,一起来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解答↓小玫是一家副食品企业的质检员。
问:3年前入职,跟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得还挺开心的,想要继续续签,应该找谁呢?劳动合同到期,不需要员工自己主动申请续签劳动合同,管理稍微规范一点的公司,都会提前通知员工续签合同,因为公司如果不这样做,很有可能要面临支付员工补偿金的后果。
当员工已经连续和单位签了两次固定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且这个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里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说的那些问题:1.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包括试用期不过关、严重犯错、失职损害公司、兼职影响工作、合同无效以及犯罪被抓。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