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李某为达到个人带薪病休目的,在A市S医院检查时,采取替换检验样本的手段伪造检验证明,向单位提交了伪造的医院证明材料,谎称其罹患乙类传染病,骗取了单位的信任,获得了长期病休,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领取单位向其发放的工资津补贴、缴纳的社保费、公积金等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几个司法解释的认定:199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合同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