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温某于2020年12月建立恋爱关系,2021年7月,朱某与温某分手。恋爱期间,朱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温某转账60余次,每次转账金额100元至13000元不等,此外,朱某还根据被告的安排,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案外人转款5万元,共计14万余元。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恋爱期间,情侣通常会通过发红包、转账等方式表达爱意,如果双方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以要回吗?程某(男)、杨某(女)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7月,杨某与滁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因首付资金不足,向程某借款。
情侣分手后,恋爱期间的“经济账”怎么算?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在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进行区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部分转账予以分期返还。2020年初,大壮(化名)在某平台的直播间认识了主播小美(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