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继承明律,死刑方式根据罪行轻重的不同而有分别:以凌迟和枭首(或称“枭示”)来处置极严重的罪行(此外还有戮尸,但因其性质特别,并非针对生人,故不讨论),次之以斩首,最轻则为绞刑;在行刑场域方面,除符合“八议”资格的人犯有可能被体面地私下处决外,“在京执行死刑系于‘市曹’
据史学家们考证,古人发明出来的酷刑林林总总、花样百出,一共多达500余种。然而,凌迟而死对于罪犯来说,则是“极其不友好”的“极品”刑罚了,这种方式往往令观刑者感到恐怖残忍、血腥至极,同时,又令罪犯及罪犯家属瑟瑟发抖、遍体生寒,可谓是“既杀了人、又诛了心”。
据传,五刑渊源于古代苗人的“五虐之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商周的刑罚其主要内容依旧是墨、劓、髌、宫和大辟。只不过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
1905年4月24日,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日期。在这一天,清廷正式废除了死刑中的凌迟、枭首、戮尸等残酷刑罚。这一改革是在伍廷芳、沈家本等人的奏请下得以实施,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向着更为人道和文明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