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文丨阿诺编辑丨阿诺前言在社会秩序维护中,公职人员的责任重大。然而,当他们漠视职责、疏于履行义务时,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一起玩忽职守的案件揭示了公职人员的不作为,让我们深思其背后的法律教训。这起案例中的焦点问题引发了严肃的讨论,使我们反思司法公正、责任追究以及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性。
田永伟 |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副会长,赤峰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蒙益律师事务所主任。公诉机关指控:涉嫌滥用职权罪部分:甲某担任某旗医保局局长期间,违法违规为不符合报销标准的参保人员签字报销医疗费,在非全市统一管理的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报销医疗保险;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Photo/pexels]“玩忽职守”,汉语成语,意思是不认真、不负责地对待本职工作。可以翻译为“neglect one’s duty,slight one's work”等。例句:反对党议员指责部长玩忽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