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约定每月直播24天、每天直播6小时。主播突然停播,公司能否起诉索赔?7月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来源:台海网台海网10月1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文 杨希/漫画) 网络主播和平台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签下合作协议,网络主播是合作方还是打工人?近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女主播因不满直播时长和公司管理停播,结果被起诉。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与传媒公司或直播平台签约做主播成为一种职业新选择,但其中可能隐藏着法律风险。近日,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直播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被告林某未经传媒公司同意自行停播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某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林雅璇 通讯员 叶培欣近年来,随着以新业态新模式为代表的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网络直播成为热门行业。作为一种渐趋成熟的职业形式,网络主播的背后通常有经纪公司的包装运营。那么,主播与经纪公司如何合作与分润?经纪公司的包装运营是否真能如主播预期?
网络主播合同效力认定及违约金的确定。网络主播单方毁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可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过程,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间及合同履行的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公司前期对网络主播发展的投入,网络主播自身的影响力、发展前景以及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收益等因素,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