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本报讯 记者 聂欣报道 近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并印发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将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 运输单位, 矿山、 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 以及宾馆、 商场、 娱乐场所、 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 并依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