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案例:张某驾驶无牌四轮电动汽车行驶至秦州区某路转弯时,与刘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小客车侧翻后又撞倒了第三人李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致李某受伤、三车受损,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李某无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进行相关责任的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只要存在过错就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道路安全交通法是特殊法,侵权责任法是一般法,应优先适用特殊法道路安全交通法,赔偿主体是机动车一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并未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应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亦即赔偿责任主体,是指机动车一方而非行人,因此机动车一方无权向行人、非机动车一方主张赔偿。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怎么赔偿?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到底怎么赔偿?很多人都不了解这个问题。主责和次责首先要判断一下责任比例的问题。如果是主责一般承担70%,如果是次责一般承担30%,这是大部分的责任比例的划分。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按二八分,机动车是80%,非机动车的是20%。
裁判要点: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子以裁判,原告朱文锡骑乘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变更车道,致使骑乘的非机动车与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范云未注意观察排除危险,安全通行,被告范云应该承担应担次要责任参照《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