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目前《劳动法》、《公司法》中均未明确规定,它们仅笼统地说明制定规章制度制定主体是用人单位,但从《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来看,公司制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是股东会和董事会,即公司的意思机关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主体。
在流程优化的从业经历中,曾碰到了多家企业的管理制度长期不变,已经与公司的发展严重的不对称,甚至不知道公司还存在多少制度问档,在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方面并未起到作用。